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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爭議類型適合採用促進式調解?


吳詩敏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講座)
 
    答案是:只要依法得和解之事項,都可以採用促進式調解。換個角度,促進式調解在哪些類型之爭議更能發揮作用?

    筆者認為,以下幾種類型之爭議,更適合選用促進式調解處理:

第一類:當事人間溝通不良
    許多爭議無法處理都是在於當事人間溝通不良,縱算有調解意願,但是因為無法完整表達意見、言談舉止間包含過多情緒(例如:悲痛、哭泣、憤怒等)、指摘(例如:都是對方的錯、人身攻擊)等,無法「有話好好說」,甚至聽不進他方之意見,更別說是靜下心思考如何找出雙贏之解決方案。
    受過促進式調解訓練之調解人在此類爭議中可以發揮極大之功用。因為促進式調解之基本原則即在於—調解人應扮演當事人間之溝通平台,協助當事人有效溝通。故受過促進式調解訓練之調解人,通常會於一開始進入調解程序時就以「開場白」建立溝通規則,提醒當事人尊重彼此之發言,再以有效之傾聽,理解當事人一方表達之意見,並完整且中性地傳達給他方[1],避免刺激當事人之情緒,進而促使當事人著眼於未來,並思考如何找出共同(或不衝突)之利益及解決方案。

第二類:當事人間有持續互動可能性
    例如:鄰居間、共有人間、親屬家族間、勞資雙方間、合夥人間之爭議,除了解決既有之爭議,因為考量到當事人間後續仍有密切互動之可能,故於調解過程中,須避免造成當事人間之關係惡化。
    此類爭議若選用促進式調解,調解人除了可以擔任當事人間之溝通平台,協助當事人以較為平和、理性之態度進行溝通外,促進式調解強調「調解人不是法官或仲裁人,不去判斷是非對錯」,協助當事人「不要著眼於過去之是非對錯」,而是「著眼於找出共同(或不衝突)之利益,共同解決問題」,有助於避免當事人陷入情緒化、相互指摘之負面互動,減少摩擦及降低關係惡化之機會。

第三類:涉及多方當事人或多項爭議
    例如:親屬家族間之財產爭議、同一工程發生之多項履約爭議、同一事件同時涉及民事紛爭、行政救濟及/或刑事告訴等等,此類爭議通常較為複雜,導致難以單一解決方案(例如:給付一定金額、為一定行為)同時兼顧各方利益或解決多項爭議。
    若選用促進式調解,可透過促進式調解鼓勵當事人「發掘各方共同(或不衝突)利益」、「不自我設限、發揮創意提出解決方案」之特色,協助當事人「把餅(利益)做大」後,找出更符合當事人利益之解決方案[2],而不受限於提出申請調解時之請求。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時常舉辦之調解人訓練課程,對於促進式調解有詳細介紹,歡迎有興趣之朋友報名
參加。
 
[1] 例如:當事人A表達:「那天就是B不長眼,我的車都過中線了,B還騎摩托車衝過來撞我,結果自己摔傷了還來找我求償,有這種道理嗎?」,此時,調解人可以將A表達之意見轉化為:「那天A開的汽車在道路中線與B騎的摩托車發生擦撞,B因此摔傷,A認為B的受傷不是他造成的,所以不同意賠償」。
[2] 例如2018年美國費城星巴克咖啡發生之2名黑人顧客被捕事件,涉及市政府、警察、星巴克、被捕之黑人等各方利益,後來達成之和解方案,包含:市府同意支付2名黑人每人象徵性之1美元賠償,並捐款20萬美元支持一項創業輔導計畫,專門協助公立學校學生;星巴克則邀請2名黑人透過該公司付費、與亞歷桑納州立大學合作推出之線上課程,完成其大學教育;星巴克並於2018年5月29日下午關閉美國逾8000家分店,用半天之時間進行反偏見訓練。資料來源:「星巴克被捕的2黑人 以1美元和解」,https://udn.com/news/story/6813/3120693,2018-05-03 08:06聯合報電子新聞;「星巴克全美8千店歇業半天 教育員工反偏見」,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5300131.aspx,2018/06/04 15:11,中央通訊社電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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