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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式調解程序之簡介



謝宏明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講座)
 
促進式調解之精神,旨在促使雙方在調解人建立之平和、中立、自主且保密之平台上進行溝通,以瞭解彼此需求,進而達成符合雙方利益之和解。基此,促進式調解程序之進行,都是在促使雙方溝通以瞭解彼此需求此核心基礎下所為。促進式調解程序之進行,若以程序間各個階段之功能差異再作區分,可進一步再區分為準備工作階段、開場階段、探索階段、商議階段及結案階段等五個階段。以下便就促進式調解程序內五個階段之具體實踐及操作內容分別討論。
 
準備階段:
 
準備階段泛指在調解人在調解程序正式開始前所進行之準備工作。
首先,調解人得事先聯繫調解雙方當事人,確認雙方是否到場參與調解,除可以避免一方到場他方未到場之窘境外,亦可讓雙方當事人認知調解人非常重視此次調幾,進而在調解程序開始前就建立一定程度之信賴感。
其次,在調解期日當天,調解人應提早抵達調解會場,以確認調解場地是否適宜調解,例如調解場地之溫度是否恰當、調解場地之環境是否會過份吵雜等、是否有足夠場地進行進行單獨會議,同時也要確認調解場地是否有供應茶水以便當事人取用。試想,若調解場地悶熱又無空調,同時現場環境又吵雜不堪,任何人在此種情況都無法心平氣和地與他人溝通。因此,上述對於調解環境之確認看似瑣碎,然卻是促進雙方當事人溝通之重要基礎。
再者,在調解程序開始前,調解人應詳細閱讀調解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資料。調解人若能事前就完整閱讀雙方爭議內容,則在調解程序開始後自然能夠迅速理解雙方陳述之內容,進而協助及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溝通。
最後,在調解程序開始前,調解人亦應確認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後續和解協議之擬定及製作等文書工作是否有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協助製作。有時,調解之成立與否存乎當事人一念之間,因此,調解人應盡力確保雙方當事人決定和解後製作和解契約等文書工作之順遂。
 
開場階段:
開場階段包含由調解人首先進行之開場白,以及調解人開場白結束後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進行之開場陳述。
調解人之開場白,其目的在於建立一個具有正面積極氣氛之調解程序,同時也建立雙方當事人對調解人之信賴感,並且讓雙方當事人明白調解程序之流程及運作方式,最終讓雙方當事人得以賴信此調解程序並進而與對方溝通。
調解人開場白應涵蓋之範圍,約略可以分為下列九點:第一點,調解人之自我介紹,同時也確認雙方是否同意由自己擔任調解人;第二點,說明調解人之角色與作用,讓雙方當事人明瞭調解程序並非法院審判或仲裁程序,調解人不是來評價及判斷對錯,而是促進溝通;第三點,說明調解程序之流程,包含調解人開場白結束後由雙方各自進行開場陳述之聯合會議,以及若有需要可能會進行單獨會議等;第四點,保密性,說明參與調解程序之調解人及當事人雙方均有保密義務,在調解程序內所為之陳述及讓步均不得被引用在其他程序;第五點,自願性,讓雙方當事人明瞭參與調解為其權利而非義務,雙方必須係在完全自願之情況下參與調解,甚至達成和解;第六點,調解不成立後之情形,需讓雙方當事人理解縱使調解不成立,亦不損害其合法權益,其仍可另外採取訴訟或仲裁方式來維護其權益;第七點,調解書之效力,說明在何種情況下和解書可以達到強制執行之效果;第八點,確認出席當事人之身份,確保出席當事人為本人或經本人授權得簽署調解協議之人,以免進行漫長調解程序而達成和解共識後,卻因出席當事人無權簽署調解書或和解協議而功虧一簣;第九點,說明調解程序之指揮權,讓雙方當事人明瞭調解人有權指揮調解程序之進行,如得指定一方發言、得提醒他方當事人停指情緒性語言等。
至雙方當事人之各自開場陳述,則由調解人指定任何一方(通常為調解程序之申請人)開始進行,除非陳述過於離題或情緒化,調解人可以善意提醒發言之當事人將陳述聚焦在本案爭議外,盡量鼓勵當事人可以完整陳述,以利調解人及雙方當事人從中探索解決爭議之資訊及線索。
 
探索階段:
調解雙方當事人參與調解程序之起因,為雙方當事人對於特定議題無法達成共識而產生爭議,而雙方當事人無法就特定議題無法達成共識之原因,多半是因為雙方當事人資訊溝通不良、立場不同、不瞭解彼此利益所在所致。因此,在探索階段之調解程序,調解人應協助當事人在協助雙方當事人在繁雜冗長之本案事實中萃取出與解決本案爭議有關之資訊,並鼓勵及協助當事人針對資訊進行交換,而非無謂之口角與情緒宣洩。
在探索階段,調解人可以先透過與兩造共同會談之聯合會議,鼓勵及協助雙方當事人探討相關之爭議,並且透過中性的語言來協助雙方當事人理解及確認彼此間之資訊,進而找出雙方當事人之共同點。
 
為使當事人得以安心完整陳述,若有必要,調解人亦可與一方當事人輪流進行單獨會談,稱之為單獨會議。在進行單獨會議前,調解人應使雙方當事人清楚明白,單獨會議具保密性,非經陳述一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人絕不會把陳述內容透露給他方當事人知悉。
探索階段之主要目的在於發掘當事人之真正利益所在,進而鼓勵當事人在關注真正利益之基礎上提出各種可能之解決方案。
 
商議階段:
一旦當事人各自提出解決方案後,調解程序便開始進入商議階段。在商議階段,調解人肩負起將當事人各自提出之解決方案完整且客觀地轉達給對方知悉之任務,無論是透過聯合會議或單獨會議。在聯合會議中,調解人可以鼓勵當事人自行將各自解決方案陳述給對方知悉,並協助雙方當事人針對解決方案進行理性及實際之意見交換。若一方當事人提出之解決方案不盡合理,調解人可透過單獨會議方式與該當事人針對其提出之解決方案進行可行性檢驗,進而鼓勵其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
應特別注意者為,調解人應謹記促進式調解之精神,即調解人僅是鼓勵及促進雙方溝通、自主提出解決方案、尋求雙方可以接受之最終方案,故調解人應避免提供任何一方當事人任何建議或解決方案。若當事人確實有尋求建議或解決方案之需求,則調解人應立即建議當事人尋求律師協助,並詢問當事人是否需暫時終止調解程序。
 
結案階段:
經過商議階段後,針對當事人提出各種解決方案進行討論後,調解程序就來到最終之結案階段。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並非促進式調解之唯一目的,而是目的之一種。雙方和解固然達到調解程序之目的,然不計代價或違背一方意願之和解,並不符合促進式調解程序之核心精神。促進式調解程序目的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在明瞭彼此利益且自主之情況下,縮短彼此之歧見,增進彼此之共識,若因而達成和解固屬圓滿結局,若無法達成和解,亦達到促使雙方溝通進而拉近彼此距離。
若雙方當事人對彼此方案產生共識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則調解人應協助雙方當事人使用正式文字製作調解書或調解協議,若調解人非仲裁人,則可以請公證人在場公證及製作調解書,以達到使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之目的。
若雙方當事人最終仍無法達成和解協議,則調解人應將本次調解程序雙方所提出之全部方案做簡要總結,並鼓勵雙方當事人將來在已解決爭議之基礎上繼續對話及溝通,以期待當事人能盡早解決雙方歧見並達成真正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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