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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式調解目的


編者按
本會爭議調解中心為使各界多加認識調解於紛爭解決機制中,其所扮演的角色及實質內涵,特於每期電子報邀請調解中心之優秀講師群撰寫系列介紹文章。

符玉章律師 (玉典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講座)

建立發現利益之協商平台
依照歐美學界及實務,調解原理是經由公正第三方(調解人)促成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並經由調解人幫助而使當事人能協商解決紛爭或成就交易的一種機制。以上之西方調解原理,相較於同樣是由第三方進行介入並協助當事人處理爭議之調解,但通常會著重勸誘雙方各退一步,甚至強勢對當事人立場提出評價判斷,以期敦促當事人順利達成調解目的之評價式調解,本質上有相當程度不同。促進式調解,透過以不斷探求”為何如此”,嘗試了解當事人發生爭議之背後真相,並經由七種要素(利益,方案,標準,其他退路,關係,溝通及承諾)之技巧運用,建立協助當事人進行發現利益之協商談判平台,促使當事人解決爭議或達成共識。

協助當事人發現其各自利益
當事人因發生爭議而進入調解程序,常見各自陳述己見並指摘對方,然後主張對方應如何作為或不作為等訴求:另一方相同地也反擊另一方之不是,並全部或一部地拒絕對方訴求。其實,當事人訴求未能有共識,才會發生爭議。因此,當調解程序中,訴求間之差異,任由彼此訴求立場不斷地拉鋸,或被調解人強勢勸誘時,雖非不一定不可能成立調解,但仍是妥協立場訴求之方式解決。因此經常也可能因無法妥協而宣告破局。採取促進式調解之調解人,則是透過以不斷探求” Why & Why Not ?!”之詢問技巧,嘗試了解訴求立場背後考量及訴求背後所彰顯之真正利益。因為當事人為滿足其利益,可能採取形式上不同立場訴求。因此外觀產生雙方立場(訴求)衝突,但其實立場背後之彼此利益可能並不出衝突,如果能找到滿足雙方各自利益(也可能有共同利益)之解決方案,當事人未必,也無須繼續堅持原來之訴求立場,紛爭自然容易解決多了。

尋找滿足利益之方案,取代立場拉鋸戰
調解人須認知並鼓勵當事人探求了解其自訴求立場背後利益,可能不只一個,也不僅止於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利益,金錢也並非唯一利益。 基本人性需求,例如安全感、經濟保障、歸屬感、尊重、自我掌控感等均可能是。調解過程,透過探求彼此共同利益,差異利益,然後協助雙方找出可以滿足各自利益之具體解決方案(不限定原訴求立場)。調解過程中並促使雙方陳述並雙向平和溝通,而非任由當事人在立場拉鋸之鋼索上找尋解決方案或要求退讓。所以,促進式調解機制,本質上是鼓勵當事人探求立場背後之利益,透過一定標準程序來協助雙方找出共同解決問題之方案,如此,即可達到解決紛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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