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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重要法律問題」研討會


立法院2019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並經總統明令公布。未來實施後,有關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將統一交由商業法院審理。商業訴訟事件指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事件,包括部分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重大商業事件,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資本額在5億元以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訟事件,及股東對公司及負責人間之民事爭訟事件等,透過商業法院的審理,期能避免重大商業紛爭審理長期延宕未決,影響公司股東、債權人及投資者權益。

商業事件涉及商業領域之專業知識經驗,法官未必具備該等專業知識經驗,而該法相關變革包括兩造當事人得自行引進專家證人制度,協助將商業領域中之專業知識經驗引入法院,兩造有交互詰問之機會,專家證人負有偽證罪等相關罰則;有別於現行民事訴訟法上之鑑定制度係由法院選任專業機構或人士提出鑑定意見做為證據資料,以供法官認定事實。

本會基於公益,特於2020年3月27日舉辦免費座談會,將邀請司法實務界、學術界人士,針對商業事件法修法介紹並就重要法律問題進行座談交流,希望藉由多方意見的陳述、討論,有助於建置完善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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