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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在南部地區開辦仲裁人訓練課程

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的優點,在於其規定得同時選任具有多重專業背景的仲裁人,使得法律和專業判斷合而為一,如涉及到高度專業化爭議內容時,更能發揮迅速止爭的效力。

為提升仲裁品質與維護仲裁公信力,使符合仲裁法第6條之信望素孚專業人士得以取得仲裁人資格,本會第26期仲裁人訓練,因考量疫情,訂於本年8月22日、23日及29日在本會高雄辦事處舉辦。有意報名參加者,請於7月24日前檢具如下報名表第一頁及應附資格證明文件,逕向該處報名。6月30日前團體報名繳費享早鳥團體報名優惠折扣,敬請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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