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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式調解著重之處

 
編者按
本會爭議調解中心為使各界多加認識調解於紛爭解決機制中,其所扮演的角色及實質內涵,特於每期電子報邀請調解中心之優秀講師群撰寫系列介紹文章。

張世宏
(建築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講座)

當父母用愛建築房屋,將小孩扶養成長,出國或結婚各自紛飛,終將人去樓空,空屋多年,自是牆地斑駁龜裂,五樓屋頂靜謐,麻雀叼種,樹木長出,樹根下穿,自五、四樓外牆遁入室內,豪雨水漬漫延,四樓開始處處滴水,四樓A堅持屋損費用加租金收入減少,二年訴訟,繼承人BCD互推責任,終日ABCD怒目無解,法官溝通再尋調解試之。因兒子D認為樹木為自然物,樹根穿過外牆造成漏水為天災,拒絕賠償,且BCD間也有內部紛爭。多次調解期間,D已完成屋頂防水,於A也確認下,D同意代表BC,全權負擔將外牆樹根及4樓外牆磁磚裂縫一併修竣,應可終結漏水,並請A協助溝通化解施工產生之鄰居安全或不便;最終能解決A之目的在於不漏水,才可盡快將房屋出租。

爭議通常都存在數年,起先受損方認為可以容忍,然經歷改善缺失不周全、進而口出惡言、不理會、訴訟等過程,最後心結已深,而透過判決賠償金額真能填補當事人爭議之核心問題?試問,在家中與親人應對,當自己生氣或心煩急躁時,還能完全聽進親人話語,而無誤解?所以建議採用促進式調解,其著重「攻心為上」,建立「關係」,解除心防,當事人對調解人或當事人互相間,才會揭露其爭執重心,認真聽進對方反對的理由,另因維持良好關係,才能促使當事人合作與共尋解答[1],故促進式調解目標在於找出真正當事人關心的背後利益,而非僅只解決口述的爭議事項或求償的表面標的。
本文認為促進式調解著重之處,在於:
  1. 負面心情之解放:換位思考使對方感受到自己的真誠與尊重,乃高效溝通的情緒管理[2]
  2. 關心其爭點之背後原因:實質問題應從關係與過程的議題中抽離[3]
  3. 以一般技術面分析爭點:例如工程修繕或鑑定之行情。
  4. 協助溝通合理化有關慰撫或不便的求償金額。
  5. 當事人親自出席:面對面方能真正協助找出心中爭點。
有一電梯7樓公寓,無管委會,1樓因漏水將天花板敲破拆卸不整,以證明漏水嚴重,向2樓請求賠償22萬,2樓敘述其已花費10多萬元,請廠商修復廁所及因公共管線漏水,水電師傅至樓上各層找尋源頭,查知為7樓及屋頂增建漏水,故1樓應向7樓求償,調解人乃請2樓邀請7樓參與調解。於第二次會議,1樓仍堅持2樓負責,經確認1樓及7樓,漏水修復之利益已滿足,讓1樓知道求償偏離一般標準,且天花是自己所拆,求償獲賠機率不高,1樓乃降價改求償金額2/3,經2與7樓私下溝通後,7樓同意賠1/3,雙方和解尚須1樓將庭院環境整理,修剪樹木。由此顯示,負擔賠償者可能不是原被告,實質利益多樣化,案情千變萬化,從而,調解人宜設法建立各方「關係」,找尋雙方利益,遵循調解七要素之原則,方能尋覓化解爭議之最佳方案。
 
 
 
 
 
 
 
[1] Michael S. and Myra W. I., Negotiation: communication for diverse settings, P.26, Sage Publications, 2003.
[2] 徐顯國,心的解碼-溝通中的情緒與衝突管理,P.216,北京大學,2012。
[3] 劉慧玉譯,哈佛這樣教談判力,P.214,遠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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