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
一頁

李理事長拜會台中市盧市長談ADR機制在市政建設的功能



本會李復甸理事長5月28日下午拜會台中市盧秀燕市長,除重溫昔日在立法院共事的經驗,也介紹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機制在市政建設上可以發揮的功能。

李理事長表示,仲裁在市政招商引商上有其重要的作用,特別在引進外資時,招商契約中若沒有仲裁條款,可能使習於使用仲裁解決商務紛爭的外商却步,而不利於市政建設把餅做大。

談到政府採購問題時,李理事長說,政府部門常囿於仲裁期間較法院訴訟為短且一次確定,因此對較短時間所作成具有確定效力的仲裁判斷不滿意時,常將官員責任與仲裁結果連結,這種對仲裁的看法,並非公允、也過於狹隘;他指出,政府應有更宏觀的視野看待仲裁制度,而在個案仲裁案件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政府部門,應致力選定專業公正的仲裁人、重視案件的審理外,也應思考,於政府採購或與民間合作開發案件中,應如何與廠商建立良好的協力關係,廠商在協力過程應給予其合理的利潤(例如日本為7%),此一作法可改良我國採用最有利標或最低標的缺陷。另外,採購契約訂定對廠商不利而生履約糾紛,後經仲裁庭判斷給予某種程度的補救,若據此而認仲裁判斷不利政府,甚至產生不友善仲裁的態度,亦有失公平。

李理事長也表示,台中市政府擘劃市政鴻圖,於重大公共工程建設項目上,他要特別推薦「工程爭議審議委員會」(Dispute Board, DB)機制,一遇問題即透過預先成立的審議委員會解決,此一機制適時處理工程爭議,國際使用情形已相當普遍,我國高鐵建設及香港赤鱲角國際機場開發都有使用而達到完工後無任一爭議產生的前例,可協助讓公共工程建設的成果早日為市民分享的目的。

李理事長是由本會顧問郭林勇律師、吳光陸仲裁人、陳佳伶仲裁人、陳世杰副秘書長、台中辦事處陳建國主任陪同,前往市府拜會盧市長,市政府法制局李善植局長、勞工局吳威志局長也在座。



本會李復甸理事長(左)與台中市盧秀燕市長交換紀念品


全體合照



 

如您不希望收到本報信息,請點選取消訂閱仲裁報
If you do not wish to receive this newsletter, please click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