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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v. 解 -促進式調解 v. 評價式調解

林瑤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副主席/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調解制度在華人文化存在已久;紛爭發生時,由地方仕紳、家族耆老擔任調人,協助排解紛爭,是一種人民普遍接受及利用的爭議處理方式。但是會發生爭議,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所以當事人通常會期待調人「給個說法」,提出調人認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這,就是促進式調解與評估式調解最大的差異所在。
 
      促進式調解(facilitative mediation)的目的,在於提供當事人一個協商討論的平台,調解人的功能,在於促成當事人間相互對話;調解人要協助當事人瞭解爭點及彼此真正的利益是什麼,協助當事人思考、討論各種解決方案,進而協商出共同接受的紛爭解決方案。在促進式調解程序下,雙方當事人是主角,調解人怎麼想並不重要,調解人不必提出調解的建議,而是要協助當事人討論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因為解決方案是由調解人協助當事人一起談出來的,所以可以合理期待當事人願意依照調解結果履行。
 
評價式調解(evaluative mediation)則是由調解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解決方案,供當事人考量是否接受。所以當事人在參與評價式調解時,往往會變成是與調解人進行對話,必須考慮調解人對其立場及主張的瞭解度及接受度。因為調解人要針對案件提出分析意見及建議方案,所以調解人必須了解爭議的事實及雙方的主張,也要對爭議內容具備相當的經驗及專業。但是因為調解人提出的調解建議,是基於其自身的經驗及評價判斷所提出,未必會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及需求,當事人就算當下接受,日後反悔、不依照調解結果履行的可能性比較高。
 
在促進式調解制度下,調解是一門專業技術,調解人必須經過一定的訓練,具備專業的調解能力,知道如何協助當事人突破協商的僵局。至於調解人是否具備特定領域的背景或能力,並不重要,因為調解人不用為當事人的爭議提出解決方案。所以調解人在促進式調解程序中重的是「調」,「解」則是由調解人協助、促進當事人協商而得。在評價式調解,則重在由調解人提供建議方案供當事人考慮,所以調解人重的是「解」。
 
評價式調解是我國目前慣行的調解制度。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推動的調解制度及調解人訓練課程,則是以促進式調解為中心,將促進式調解的觀念及技巧介紹給調解人。調解人可以活用促進式調解的觀念及技巧,藉由促進雙方溝通協商,協助當事人發現自身及對方的真正利益,進而協談出符合雙方利益、真正為雙方自願接受的調解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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